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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伙企業變更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20263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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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合伙企業變更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一)、基礎材料,需提交
1 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具體填寫要求詳見申請書注釋;全市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按照承諾制辦理的,一并提交承諾書。
2 變更決定書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合伙協議修改的需提交,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其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合伙人姓名或名稱的,無需提交該文件,合伙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合伙協議修改的需提交,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其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合伙人姓名或名稱的,無需提交該文件,合伙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批準文件(許可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5 營業執照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北京合伙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還需變更后的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文件
產權人簽字或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產權人為自然人的應親筆簽字,產權人為單位的應加蓋公章。其他情況請參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通用指南》。
(三)、北京合伙企業變更經營范圍還需批準文件(許可證件)
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四)、北京合伙企業合伙人住所變更還需提交住所文件
提交合伙人住所變更證明文件。合伙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上記載了住所的,僅需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合伙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上未記載住所的,提交實際住所的產權證、租房合同等能證明合伙人實際住所的證明材料。其中,外國(地區)合伙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無需辦理公證認證。
(五)、北京合伙企業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還需提交
1 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變更決定書
2 主體資格文件或身份證件
(六)、北京合伙企業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改名稱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還需提交
1 相關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文件
2 變更后新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文件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更改名稱后,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更改名稱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體資格文件復印件。
(七)、北京合伙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變更,還需提交
1 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件
2 繼任委派書
(八)、北京合伙企業合伙人退伙還需提交
1 變更決定書
提交的變更決定書應當載明退伙事由,填寫《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合伙協議對合伙份額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的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九)、北京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入伙還需提交
1 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件
2 住所文件
3 入伙協議
4 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5 外資合伙企業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十)、北京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還需提交
1 同時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的文件
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要求提交材料。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文件
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十一)、北京合伙企業變更出資額、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還需修改后或補充的合伙協議
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確認。其中:合伙人退伙的,還需提交的變更決定書應當載明退伙事由,填寫《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合伙協議對合伙份額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合伙人入伙的,還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住所證明、入伙協議、《全體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其中,外資合伙企業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二 北京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需要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書
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該事項的還需提交《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 )承諾書》及《北京市市場主體告知承諾制登記——提交人承諾書》
北京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總要求:
1. 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 A4 型白色紙張,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字。
2. 對于現場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未注明復印件的即為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3. 通過全程電子化方式申請登記注冊的,主體資格證明、身份證明、批準證書、章程、決議等文件可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過登記業務系統設置的申請文書格式規范生成相關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簽署,參照申請書中申請人的注釋,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無法親筆簽署的,需提交授權人委托他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為原件,且授權人應親筆簽字,被委托人應配合登記機關進行實名認證。
5. 提交材料、公證認證文書為外文的,應對其內容進行準確的中文翻譯,同時提交中文翻譯件、外文原件兩種文書,并注明“翻譯準確”字樣。翻譯單位應在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翻譯專用章)或者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同時注明翻譯人及聯系方式。自然人的應在翻譯件上簽名,注明聯系方式,并附翻譯人員相應翻譯資質復印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6. 在辦理登記、備案事項時,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實名驗證。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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