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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關于勞務派遣的16個問答
24437 2022-08-26
勞務派遣,別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用工形式,誕生于20世紀的美國。下面小編總結了關于勞務派遣的16個問答,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已獲得勞動行政部門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注意: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其對外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以及勞動合同無效?;跓o效的勞動合同,派遣單位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和賠償勞動者損失的責任。損失的范圍包括社保待遇、經濟補償等作為勞動者所應享有的待遇。并且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載明內容
1)勞務派遣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被派遣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內容等。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應當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另外,被派遣勞動者不能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勞務派遣單位同意的除外。
4、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如何支付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5、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哪些事項?
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2)工作地點;
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9)經濟補償等費用;
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6、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嗎?
是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7、哪些崗位才能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對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的限制。
8、一家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有無限制?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對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9、用人單位能否自設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10、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募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募被派遣勞動者。
11、被派遣勞動者因工受傷,由誰承擔工傷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如果未約定補償辦法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哪些情況下,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但下列情況除外: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工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裁員的;
(3)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4)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13、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怎么解除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哪些情況下,派遣單位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但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
(2)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但系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務派遣單位依據上述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4、如何為其繳納社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如何為其繳納社保?
(1)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
(2)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
15、因履行勞務派遣協議發生爭議的,該如何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雙方之間因履行勞務派遣協議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16、誰承擔侵權責任
被派遣勞動者因執行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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