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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14504 2023-02-01

      企幫幫-專業代辦-企業從0到1整體方案服務商

       

       

      省經信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湖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努力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推動湖北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6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湖北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根據企業不同規模、成長性、創新能力、以及市場占有率等指標依次由低到高分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梯次。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原湖北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稱號改為“湖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三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湖北省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按照《暫行辦法》要求,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相關政策落細落實,負責湖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和湖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認定,并將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向工信部積極推薦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省經信廳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進行動態管理,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十四五”期間,努力在全省培育10000家左右創新型中小企業、4000家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500家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各市州根據本區域情況加強調研摸底,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庫。

       

        第七條 按照工信部有關文件要求, 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為全國統一的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申報和審核平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對應材料。培育平臺由工信部負責建設,省經信廳和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別擁有管理人員賬號和相應權限。省經信廳將按照工信部有關要求,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推動涉企數據互通共享,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八條 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實施常態化申報,原則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由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實地抽查,對符合評價標準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10月底前報省經信廳備案。省經信廳匯總各市州報送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名單,公告為“湖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省經信廳負責組織,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向省經信廳推薦。省經信廳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信廳認定為“湖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結合我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以下內容組成:

       

        (一)企業稅收貢獻情況。(滿分5分,未納入統計部門“進規企業”不得分)

       

        A.300萬元以上(5分)

        B.200-299萬元(3分)

        C.100(含)-199萬元(1分)

       

        (二)企業上市掛牌情況。(不包括集團公司情況)(滿分5分)

       

        A.企業已上市(5分)

        B.企業上市申請已獲得證監會、交易所受理、到湖北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新三板掛牌(需提供佐證材料)(3分)

        C.納入省級上市“金種子”企業(2分)

        D.納入省級上市“銀種子”企業(1分)

        (以上得分不重復計算)

       

        (三)特色經營及稱號。(滿分5分,每滿足一項加1分)

       

        A.屬于湖北老字號或馳名商標。

        B.獲得市州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示范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等特色稱號及技術創新、品牌、專利等獎項。

        C.近三年實施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

        D.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湖北省創新創業大賽企業組決賽名單。

        E.屬大中小企業融通特色載體或經省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內的企業。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認定工作,根據工信部的通知要求,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對無異議的企業向省經信廳推薦。省經信廳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各市州推薦的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抽查,對符合條件且無異議的企業向工信部推薦。

       

      第三章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需實地核實)推薦報省經信廳備案,經省經信廳公告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省經信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每次到期后經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需實地核實)推薦報省經信廳組織復核,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經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經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需實地核實)推薦報省經信廳審核,省經信廳對符合條件且無異議的企業報工信部審定。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各市州核實后報省經信廳,省經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依次由各市州、省經信廳核實后報工信部,由工信部取消其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省經信廳針對本省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區域情況,也要制定專項扶持政策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加大支持和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十九條 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各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區域情況,建立“專精特新”企業工作專班,明確分管領導、責任處(科)室和責任人,分解落實工作責任。

       

        第二十條 省經信廳在以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為骨干架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二十一條省、市(州)、縣(市、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之前已被省經信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已被工信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1.湖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湖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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