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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稅務機關對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后續管理措施?
23017
2018-08-14
A: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規定:“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或辦稅服務廳,將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信息,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人代表、計算退稅的殘疾人職工人次等。 第十二條 ?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對能證明或印證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負有留存備查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追繳其相應納稅期內已享受的增值稅退稅,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后續管理,對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納稅人不符合財稅〔2016〕52號文件規定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稅收優惠資格備案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檢查其已備案資料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殘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條規定錄入信息系統,如有缺失,應要求納稅人補充報送備案資料,補錄信息。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統中對殘疾人信息進行比對,發現異常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